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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7
【法律文号】:通劳保[2007]33号 【执行日期】:
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劳保[2007]33号
【字体:  
关于组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定于近期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人员组织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鉴定对象与范围
  组织鉴定对象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中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患有以下几项特殊疾病者可以申报鉴定:
  1、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2、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即尿毒症)。
  3、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两次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痴呆,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长期卧床不起的瘫痪病人、植物人。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双眼矫正视力<0.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必须向单位(失业人员向劳动事务代理所)提交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两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需病案室盖章)等病情资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交。
  2、单位初审。各单位对要求参加鉴定的职工进行审定,重点把握以下三条:一、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通知要求;二、是否符合上述鉴定病种的范围;三、是否已经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符合条件的,于10月15日前将名单《通州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登记表》(请在通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lbj.tz.gov.cn)报我局医疗保险科,经复核后统一领取《南通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报送鉴定资料、缴纳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表》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需报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审核盖章、企业职工需报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审核盖章。各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劳动能力鉴定表》及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原始病历(出院小结需病案室盖章)等资料统一报我局医疗保险科。申请鉴定的人员缴纳鉴定费280元。
  4、鉴定体检时间。我局医疗保险科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鉴定体检时间、地点后,另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单位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掌握政策,坚持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不遗漏,不符合条件的不送检,共同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属企业已移交属地管理,请各镇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企业。


通州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登记表.xls
    


  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抄送: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人事局
  卫生局、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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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6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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