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6月19日,我部下发了《关于试报2007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17号),对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第二次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根据部领导有关指示,结合各地在第一次统计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8年1月中旬之前,获得重点省份转移农业劳动力人数,并力争获得除重点省份之外更多省份的转移农业劳动力人数和相关数据,为建立我部独立的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制度积累经验。
二、统计范围、对象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辖区内所有户口在乡村的16周岁以上人口,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有农场职工。
三、统计指标及数据来源
(一)主要指标
1.当年在本乡镇之外非农就业达到6个月的劳动力人数。即指:2007年在本人户口所在乡(镇)之外从事非农业社会劳动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乡村劳动力人数。此项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2.当年在本乡镇以内非农就业达到6个月的劳动力人数。即指:2007年未离开本人户口所在乡(镇)或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但当年从事非农业社会劳动时间累计已经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乡村劳动力人数。此项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二)辅助指标
3.当年在本乡镇之外非农就业达到6个月的劳动力人数中当年初次外出的人数。此项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4.当年在本乡镇以内非农就业达到6个月的劳动力人数中当年初次非农就业的人数。此项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三)补充资料
5.当年末农户总数。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6.当年末农业人口总数。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7.当年末乡村劳动力总数。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8.当年农转非人口中劳动力总数。数据由县填报后逐级汇总。
9.上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数。即指:"2006年在本人户口所在乡(镇)之外从事非农业社会劳动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乡村劳动力人数"与"2006年未离开本人户口所在乡(镇)或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但当年从事非农业社会劳动时间累计已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乡村劳动力人数"之和。此项数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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