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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莆田市劳动就业中心 【颁布日期】:2007-8-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莆田市劳动就业中心
【字体:  
莆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管理办法
根据《莆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莆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担保 对象:经社区和劳动、财政部门确认后,符合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借款人。

二、       反担保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

应提供以下几种其中一种的反担保措施。

1、            自有或他人的房产抵押:市区两证齐全的房产抵

押(两证指《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            自有或他人的有价证券质押:如国库券、存单等。

3、            第三方保证人信用保证:指在莆田市区有固定工

作单位和稳定的工资收入的有效保证人(一至二名)提供信用保证。

三、       借款人在选择用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反担保

措施时,应携带房产两件原件或有价证券到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采用第三方保证人信用保证的担保措施时,应由第三方保证人及所在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

四、       在办妥反担保相关手续后,由担保机构在《莆田市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       风险管理:当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行和担

保机构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1、            借款人贷款逾期5天时,承办行应立即通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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