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州从一九九八年实施生育保险州级统筹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州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的有些生育保险待遇已明显偏低,特别是《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后,新增加了一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项目和产假。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调整生育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增加护理假津贴的时间。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对原执行的产假进行调整,同时增加男职工护理假,具体如下:
(一)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职工增加的产假由原来规定的三十天调整为十五天;
(二)增加晚育的男职工护理假七天。
津贴按照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生育当月的法定工作日之商再乘以规定的假期计算。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男从业人员按参保女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男职工不计算生育津贴。
二.增加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项目。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包干使用,并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医疗费用60元;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医疗费用60元;
(三)施行皮埋,医疗费用120元;
(四)因医学禁忌不能人流而施行引产术,医疗费用800元;
(五)施行输卵管结扎,医疗费用1200元;
(六)施行输精管结扎,医疗费用250元;
(七)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医疗费用1800元;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医疗费用1300元。
三.调整生育医疗费包干支付标准。统一全州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干支付标准,并按照不同情况调整如下:
(一)顺产,调整为1000元;
(二)侧切,调整为1200元;
(三)剖腹,调整为2000元;
(四)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调整为250元;
(五)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调整为450元。
此通知从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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