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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7-6-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7-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郑公管委〔2007〕2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其他缴存单位凡是职工2006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2006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年均18861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达到全市职工2006年度平均工资80%以上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480元。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480元的,以480元为缴存基数。
   (三)单位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7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
缴存基数超过4715.25元或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执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有关规定,须依法纳税。
三、困难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及申请文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不得低于480元。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四、时间要求
单位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中心委托的代理银行、各管理部或分中心领取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前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五、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顺利调整。
特此通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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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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