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7-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7-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关于调整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收入的10%,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本人缴存平均标准分别为:正厅干部950元/月,副厅干部850元/月,正处干部750元/月,副处干部700元/月,正科干部600元/月,副科干部550元/月,科员500元/月,办事员和工勤人员450院/月。

  二、 镇区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参考前述规定执行。

  三、 社会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备案后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省直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