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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5-6-12
【法律文号】:桂房改字[2005]39号 【执行日期】:2005-1-1
桂房改字[2005]39号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全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总结现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在8—15%幅度内拟定一个本市(含所辖各县、市)统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可在8—15%幅度内拟定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二、各设区城市所拟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个别单位需要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的所在设区城市本级或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后,专题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需要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的所在设区城市本级或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三、区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目前执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提高到10%,经费按原渠道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超过10%部分所需要的费用由原单位自行解决。柳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参照柳州市本级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
四、各设区城市(含所辖各县、市)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可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补充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五、各设区城市(含所辖各县、市)目前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且需要继续执行的,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执行。凡未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关系到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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