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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7-3-12
【法律文号】:长金管发〔2007〕8号 【执行日期】: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金管发〔2007〕8号
【字体:  
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月应发工资数。月应发工资数按上一年度个人年应发工资数剔除话费补贴和不属于公共性项目的各项津补贴后除以12确定。

(二)企业和其它单位

企业和其它单位职工(员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工资、奖金、津补贴总和除以12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根据建设部建金管〔2005〕5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7〕5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财政全额预算单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
2、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

(二)企业和其它单位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2、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2006年在岗职工人均收入在19200元以上的单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均不低于8%。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的上限、下限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测算,200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6500元。按对应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超过780元,即月缴存额不得超过1560元。为维护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凡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算,即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00元。
今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的上限、下限,每年公布一次。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维护好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要积极配合单位的财务部门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汇缴、提取等管理工作。自2007年5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必须准确规范,如职工姓名、个人账号、个人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须先经单位专管员或个人持单位介绍信到中心核实、更改信息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手续。为做好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尚未使用长沙“网上公积金”软件的单位,要尽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使用该软件,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享。

五、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不按规定标准或超标准、超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和工会、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核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并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度。2007年4月底前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和个人月缴存基数确定依据,以及单位按要求确定的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要上调到规定比例;高于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下调到规定比例。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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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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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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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代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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