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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马鞍山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6-20
【法律文号】:马政[2007]27号 【执行日期】:2007-7-1
马鞍山人民政府
马政[2007]27号
【字体: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坚持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自愿缴费,村、乡(镇)补助,县(区)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市、县政府设立新农保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市农业户口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本办法实施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老年津贴。

  专业渔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乡(镇)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县(区)政府养老保险费补贴。

  (四)市、县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新农保基金收益。

  (六)其它收入。

  第五条 新农保实行参保人选档缴费,村、乡(镇)补助,县(区)政府补贴。所缴纳的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年缴费标准设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缴费标准随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二)村集体对参保人的补助标准和补助形式由乡(镇)政府决定。村集体的土地租赁收入、水面租赁收入、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征地补偿费、村集体资产变现收入等,应主要用于养老保险补助。有收入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的补助一般应不少于参保人缴费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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