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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7-8-20
【法律文号】:蚌房金[2007]22号 【执行日期】:2007-7-1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蚌房金[2007]22号
【字体: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有关要求,按蚌埠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并结合2006年度调资因素计算,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200元,即单位和职工各1100元。
    市财政拨款单位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暂按蚌房金[2004]13号文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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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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