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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县、区)及中央、省驻巢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业务,切实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出现的基数差距过大及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多交公积金逃避税收等问题,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公积金委[2006]3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9月21日主任委员会议研究,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目的是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情况下,筹集住房资金,通过长期的储蓄积累,逐步增强职工个人住房支付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能够帮助普通工薪阶层弥补购买住房能力不足的住房消费资金,让职工较快实现购买住房目标的保障制度。我市自1995年起建立这项制度以来,全市有7万余人次提取使用了住房公积金,为近1万户职工家庭购房、建房发放了4亿多元住房贷款,帮助解决了购房资金不足问题,改善了职工居住条件,同时也为巢湖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已深受广大干部职工的拥护和支持。但是在当前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较为突出的是缴存基数问题,公积金缴存高的与缴存低的职工,相差最高达数10倍,这与党中央、国务院强调的社会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为规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分配不均,防止偷漏国家税收,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照国务院、省、市文件的规定,经市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最高限额。 二、缴存基数的测定 省建设厅等3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的《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公积金委[2006]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检查工作,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基本信息,审核缴存月工资基数,公布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资料:2005年巢湖市市直单位年均工资为14680元。据此,巢湖市市、县、区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额(含单位资助部分)为:14680÷12×3×2×12%=880元;中央、省驻巢单位职工月缴存最高额为:14680÷12×3×2×20%=1468元。凡超过上限标准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予以调整。 三、做好调整前期工作及相关要求 从现在起,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缴存情况进行重新登记造册,认真核定每个职工缴存公积金基数,签字盖章后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请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好这项工作,要注重社会公平,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筑共同的社会利益基础,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限高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凡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高规定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办理,并通报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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