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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7-3-4
【法律文号】:房金委(2007)2号 【执行日期】: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金委(2007)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四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全省各地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工会、统计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联系,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无故不建或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应督促其限期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但最高不超过20%,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单位缴存比例为1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测算,确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最高金额为每月不超过701元,并根据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实际变动情况,对缴存限额标准实行每年审查公布。
(三)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缴存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规定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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