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一项工作要求。2006年5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了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总体安排和2006年度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度计划任务是:培训农村劳动力800万人。其中,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40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转移就业率达到80%;培训在岗农民工400万人,培训合格率、稳定就业率分别达到90%。有关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统计,按我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72号)执行。
二、现将2007年度各地计划任务安排随文下达,请各地抓紧进行任务分解,有条件的省份可直接分解到县(市、区)。在此基础上,请各地督促、指导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抓好任务落实。培训转移就业前农村劳动力的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或乡镇;培训在岗农民工的任务,要分解落实到用人单位。对已经分解落实的培训任务,要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对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对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农村劳动者,各地应当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参考当地各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社会平均培训费用基础上,按差额补贴的原则提出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对经认定属于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可商财政部门进行全额补贴。认定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工作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各地在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用项时,应当把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作为重要项目,优先安排资金规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各省份的就业补助资金,各有关省份应根据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作出相应安排。中央财政支持东部7省(直辖市)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地方各级财政对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补贴资金。东部7省(直辖市)和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可尝试运用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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