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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进一步做好聘任管理工作,改变专业技术人员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状况,引入竞争机制,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职责,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单位编制内,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按结构比例规定,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考核合格以上并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进行。 第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考核的目的。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公正的考核,旨在及时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感、紧迫感和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流动、培训、奖惩等提供可靠和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内容。考核是聘任的前提和基础,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重要一环。考核应注重德才兼备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水平和接受继续教育、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爱岗敬业精神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以及聘约完成情况。 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特点将四个考核要素进行细化量化。 第八条 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员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以内。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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