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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12-24
【法律文号】:黄住[2004]17号 【执行日期】: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黄住[2004]17号
【字体: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效能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20%。财政供给单位缴存基数由原四项工资扩大到工资总额;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提高财政供给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承担部分,不足部分可由单位自筹安排。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各项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含年终奖、通讯补贴等),按年度调整。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同比例缴存。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每月20日前,及时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贷款对象与条件

1、公积金贷款对象,为黄山市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

(2)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集资房、危房还迁房或自建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1年内须及时办理贷款手续,逾期不办;

(3)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总房价款的30%自筹资金;

(5) 同意以所购、建住房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其他资产作抵押并办理相应房屋保险;

(6)夫妻双方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二) 贷款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公证过的合法购房合同;

2、不低于总房价款30%(二手房、自建住房40%)的首付款凭证;

3、本人及房屋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二手房需补充的材料:售房人身份证和注销的原产权证、房屋评估书(房龄5年以上需评估)、产权过户后购房人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自建住房需补充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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