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一次会议讨论,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和住房融资的优惠政策渠道,保证职工住房消费的资金积累,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广大职工对住房的要求更加迫切。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把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带头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及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缴存比例较低的单位,应按规定比例缴存;对于无正当理由停缴的单位,应恢复缴存;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时未为职工补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我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实际收入增长情况,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明确为900元至5500元。低于下限标准的,应按下限标准计算;高于上限标准的,应作为补充公积金计算。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确定为8%至15%,对没有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