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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5-25
【法律文号】:嘉政发[2007]29号 【执行日期】:2007-5-1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7]29号
【字体: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5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发放与统计等日常业务工作,市郊区办、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和抚养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五)鼓励劳动自救,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等途径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其劳动致富。

                                                  第二章   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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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体必委、省劳动局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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