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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8-1
【法律文号】:嘉政发[2007]51号 【执行日期】:2007-8-1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7]51号
【字体: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收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嘉峪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3号令)和省残联、省地税局《关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残工委主管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工作,市地税局、市残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运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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