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中央及省驻陇南单位;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三)依法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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