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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 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锡各单位参加当地生育保险社 会统筹。旗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盟级统筹。
第四条 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盟生育保险工作。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包括生育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年度一次性预缴,任何单位不得欠缴或少缴。
第七条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并实行税务征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享受产假或休假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发。任何单位不得扣减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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