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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1-1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中“从2007年起全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存缴比例一律提高到6%缴存”规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起,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到6%缴存,市本级和旗县区政府要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公补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定期拨付,不允许形成新的拖欠。同时,各旗县区政府2005年以前形成的住房公积金欠补资金,要按照与市政府签定的《住房公积金财政欠补归还承诺书》,分三年还清。2006年是第一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财政要在年底前按比例将承诺资金拨付给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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