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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8-3
【法律文号】:赤政字[2007]161号 【执行日期】:2007-1-1
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字[2007]161号
【字体: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元。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保障标准由每月153元提高到173元,旗县保障标准由每月125元提高到145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提高到438元。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整支出结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35号)要求,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人均月20元安排预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6:2:2比例分担。各旗县区要认真落实好匹配资金。
                         
农村牧区低保要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天1元钱增加到1.2元。保障范围由10万人扩大到15万人。提高农村牧区低保资金,按照年人均438元的标准安排预算资金,自治区、市、旗县按6:1:3的比例分担。各旗县要在年初低保资金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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