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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6
【法律文号】:乌政办发〔2007〕56号 【执行日期】:2007-4-30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政办发〔2007〕56号
【字体: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六日

内政办发〔2007〕5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生活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该制度以货币补贴为主,实行差额补贴的方式,辅之以政策扶持、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配套政策。

第三条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属地管理。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分类施保。

第四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牧区低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筹集保障资金,组织领导当地的低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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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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