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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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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卫生、教育、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低保对象和低保待遇

    第五条 持有本自治区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第六条  经依法确定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
    低保待遇标准,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低保待遇标准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第七条 低保对象生活常年困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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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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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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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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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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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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