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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日期】:2007-11-8
【法律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7号 【执行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察〔2007〕47号
【字体: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 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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