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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11-16
【法律文号】:青政办[2004]198号 【执行日期】:2004-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4]198号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逐步改善我省职工住房条件,壮大住房公积金规模,加快推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均由现行的5%提高到7%。

二、对目前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已达到或超过7%的,按原比例执行,不再提高缴存比例。今后,地方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省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拨付。财政负担部分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为保证此次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省财政一次性对西宁市、海西州补助50%;对海东地区、海南州、海北州补助70%;对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补助100%。以后由各地在当年财力中统筹安排。

五、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按规定报批后,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六、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做足、做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拖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65号)精神,保证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顺利进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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