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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2-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2-14
西宁市人民政府
【字体: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特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我市包括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在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使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规范性、公平合理性,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制度。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都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居民(包括原享受农村特困人口救助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按照户口类型,分别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其他日常生活支出,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650元。保障线标准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针对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实行差额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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