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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颁布日期】:2007-12-5
【法律文号】:建市监函[2007]82号 【执行日期】: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建市监函[2007]82号
【字体: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精神,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证书授予范围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仅授予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凡持有统一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注销注册的;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表和申报材料

  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本专业专家评审小组签署意见,不同意授予临时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厅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规定,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要求

  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请相近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四、审查要求

  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重点为申报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真实性及其在岗情况,专家对签署的审查意见负责,专家意见作为授予申请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基本依据。

  五、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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