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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1-27
【法律文号】:京劳社宣发[2007]200号 【执行日期】:2007-11-27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宣发[2007]200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要围绕“学习贯彻《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公平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个主题,精心策划各项宣传活动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宣传实效。

  二、各区县要结合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积极协调区县委宣传部、司法局、工会、企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宣传月活动,并于12月4日统一开展“北京市贯彻《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日活动”。当天组织一次劳动用工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在全社会掀起普法宣传高潮。届时,市局将提供宣传海报、宣传图书、宣传小折页、年历、拉杆笔等宣传材料,并按照各区县上报的宣传栏、宣传橱窗等数量配发。

  三、各区县于11月30日下午到市局宣传中心领取宣传材料(地址:陶然亭游泳池院内 联系人:张惠明 电话:63038689 83154069;),各区县需用中型面包车拉宣传品,并将宣传品发放、张贴到位,市局将把发放、张贴情况列为今年考核内容之一。

  四、各区县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成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在组织好宣传咨询日活动的同时,重点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好“两部法律”知识竞赛,利用宣传栏、宣传橱窗、户外广告等贴近百姓的宣传形式开展公益宣传。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8年1月20日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宣传中心。

  联系人:王兆江  崔建琴

  电话:88011167  63033830

  邮箱:ldtlb@bjld.gov.cn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7]39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学习工作,为2008年1月1日两法的正式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定于今年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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