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的规定,现将调整2007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济南行政区域内2007年度,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5946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5946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5946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二、各单位据此计算2007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执行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三、今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济南市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每年3月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最高缴存工资基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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