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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7-8-15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7]48号 【执行日期】:2007-7-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劳社[2007]48号
【字体: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6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6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5.2%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60元。

(3)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自这次调整待遇起,凡退休人员年龄上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从次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30元;上年满75周岁的提高15元,达到45元;上年满80周岁的提高15元,达到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款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附件:略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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