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12-7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七日

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工作机构,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八条 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公开的方式应当及时便捷,办事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公室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人事教育、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综合工资、电话咨询、信息管理等处(科)室协助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业务处(科)室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办公室审核或政策法规部门法核,由电话咨询中心负责汇总和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依法向社会公开,适时调整更新。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