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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7-12-12
【法律文号】:锡劳社培[2007]82号锡财社[2007]40号 【执行日期】:2007-12-12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锡劳社培[2007]82号锡财社[2007]40号
【字体: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无锡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2007年11月9日)


  为加强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111号)精神,对我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实行资金补助。为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我市对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对象,是指拟在无锡市区就业或享受市区失业保险的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在经确认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


  二、补助标准

  1、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在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培训机构接受引导性培训,或在确认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在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和创业的,承担培训的相应培训机构可按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人数和相应等级享受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1)引导性培训为50元/人;(2)职业技能培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给予补贴;(3)创业培训按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方法

  经确认的培训机构开展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段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第一阶段补贴:根据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相应证书的人数和申报办法,按补贴资金标准的80%给予培训单位补贴。

  2、第二阶段补贴:对参训人员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率达到60%以上,或者创业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在本市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申报办法补贴资金标准的20%再给予培训单位补贴。对未达到上述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标准的,按照实际就业或创业人数,以补贴资金标准的20%再给予培训单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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