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就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内部制度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
二、主要内容
一是总结经验,建立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做法和经验,制定政策措施,对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予以规范,建立指导、检查和监督机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同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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