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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和《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建设、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供电、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国资公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审核、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核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乡镇(街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与乡镇(街道)财政分担,具体比例分别按市与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明确的一、二、三类乡镇(街道)的分成比例落实。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市民政局接收并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项目。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障城乡居民最低基本生活为原则,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杭州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以下调整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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