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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12-9
【法律文号】:合政〔2007〕135号 【执行日期】:2007-12-9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合政〔2007〕135号
【字体: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对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三县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市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标准界定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元的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界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并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测定。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达20%左右。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及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的建设面积等因素确定;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以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宗地设计条件和宗地招拍挂文件中明确的为准。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计划、土地供应条件及规划要点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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