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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2-17
【法律文号】:淄政发(2007)87号 【执行日期】:2008-1-1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政发(2007)87号
【字体: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淄政发(2000)1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二)农村居民中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

  三、基金筹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0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和补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

  (三)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需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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