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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2-14
【法律文号】:泸市府函(2007)149号 【执行日期】:2007-12-14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函(2007)149号
【字体: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扶持更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区县也应尽快成立小额担保工作协调小组。

  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定期通报。从明年开始,市政府将按省政府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作用

  为鼓励、扶持有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作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下限最低为5000元、上限最高为50000元,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各区县要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保证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少于50万元,并对担保基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的不足部分及时进行补充,保证担保基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建立“一条龙”服务工作模式

  为加强对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市、区县可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县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其他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具体指导和帮助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以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工作,真正形成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7)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省级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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