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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颁布日期】:2007-11-30
【法律文号】:沪民福发(2007)50号 【执行日期】:2007-11-30
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福发(2007)50号
【字体: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超过了50%.但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本市农村老人尤其是贫困老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基本养老服务方面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需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养老服务的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提供资助,在本市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7年至2010年,以经济薄弱村为重点,通过改建、扩建,有重点、有步骤地改造一批农村建筑陈旧、设施薄弱的养老服务机构。至“十一五”期末,力争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有较大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使他们共享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资助范围

  本市的“霞光计划”项目,主要资助经济相对薄弱的农村养老机构改造。金山、南汇、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区和崇明县,每年可安排3-5个项目;浦东新区和闵行区每年可安排1-2个项目。

  三、实施办法

  (一)立项申请。由项目单位填写《上海市“霞光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一),对项目的建设地点、时间、规模、标准、资金投入、工程进度等情况作出说明后,报所在地区县民政局申请立项。

  (二)项目审批。区县民政局对本辖区内“霞光计划”的申请项目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其中部分项目经市民政局确认后,可申请国家民政部的资助。

  (三)组织实施。本市“霞光计划”建设项目,由区县民政局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

  (四)项目验收。项目结束须经审计部门竣工审计后,填写《上海市“霞光计划”项目验收表》(附件二),报区县民政局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放“霞光计划”项目统一标识并予以上墙。市民政局组织开展“霞光计划”项目的抽查工作。

  四、资助标准与方式

  “霞光计划”养老服务设施改、扩建项目,一次性投资额应在150万元以上。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项目所在区县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配比。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霞光计划”的建设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霞光计划”项目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项目工作班子,分管局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相关科室共同参与,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项目有序开展。

  (二)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资金保障。各区县要充分把握“霞光计划”项目建设的契机,研究制定区域“霞光计划”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认真落实政府职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福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有序发展。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对“霞光计划”建设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资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项目申请、审批、验收、审计、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等核查制度,确保资助经费安全有效使用,切实保障本市“霞光计划”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促进本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四)广泛动员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各区县要利用“重阳节”、“春节”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展示“霞光计划”项目建设成果,大力弘扬和表彰在“霞光计划”项目实施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推动本市农村老年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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