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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7-6-19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7〕59号 【执行日期】:2007-6-19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劳社厅发〔2007〕5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7〕5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措施,切实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特困家庭认定程序
  (一)申请。城镇特困家庭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的基本状况,家庭中需就业成员的情况和就业的意向及条件。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评议初审,凡符合城镇特困家庭条件的,均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填写《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式样附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批。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送呈的《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在本辖区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批认定为城镇特困家庭,并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设立街道、社区的县(区)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核、公示、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将认定的特困家庭名册,送同级财政、工商、金融部门备查。
  《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城镇特困家庭、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存一份。未设街道、社区的县(区)城镇特困家庭、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存一份。
  (四)认定为城镇特困家庭的成员符合就业条件并要求就业的,可凭认定的《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认真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一)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就业计划主要是通过农村劳动力的定单式技能培训、在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途径,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提高劳务输出转移就业率和就业的稳定率。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退役军人、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和在岗农民工。
  (二)农村劳动力的定单式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定单式技能培训的补贴办法仍按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字〔2006〕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岗培训补贴的支付。实施农民工在岗培训,应由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培训,培训费用由单位暂行垫付,待培训结束后,提供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培训人数核报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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