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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0-15
【法律文号】:财社〔2007〕1172号 【执行日期】:2007-10-15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社〔2007〕117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再就业财政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再就业财政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状况,结合财政部驻甘肃省专员办对我省就业再就业资金检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层次、各具特色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社会其它各类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于开展技能培训、提供技能鉴定服务的各类培训(鉴定)机构,参照《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119号)有关规定,给予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将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的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统一起来,以利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加大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核力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适当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随着我省各地平均工资逐年增加,社保缴费基数相应提高,原有的社保补贴标准过低,已造成就业困难人员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为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困难群体灵活就业、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由原来每人每月养老保险补贴78元提高到108元(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130元提高到180元)。医疗保险补贴不调整(每人每月10元)。具体申报程序仍然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给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专职)岗位补贴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是劳动保障工作向基层的延伸,是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各地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开展入户调查、提供政策咨询、收集用工信息、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以及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具体而艰苦的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偏低问题,稳定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在各地发放基本工资的基础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乡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每年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专户或财政支出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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