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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军区政治部 【颁布日期】:2007-10-29
【法律文号】:晋劳社厅发〔2007〕134号 【执行日期】:2007-10-29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军区政治部
晋劳社厅发〔2007〕13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省直委、办、厅、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市军分区政治部: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的重要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指令性计划安置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更好地保障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就业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 2007〕 8号)精神,我省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办法
  (一)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军转干部随调家属
  意愿,区分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与自谋职业人员。对于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分别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达安置计划,其中本人身份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人事部门下达,本人身份是企业职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3号)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各类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各接收随调工人家属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不少于三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计划安置就业后又失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安置政策。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应服从计划安置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不服从的作为放弃计划安置,并不得再申请和享受自谋职业政策。
  二、鼓励自谋职业,给予经济补助
  (一)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随调家属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计划安置。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包括两部分:( 1)基础部分:标准为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地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工龄补助:根据国家规定认可的工龄,每满一年工龄发放一个月的工龄补助,标准为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地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工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安置地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并专项划拨。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费用发放工作。
  (二)选择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应在本人档案移交地方之后,向接收地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提交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和《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自谋职业审核表》(见附件),本人身份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人事、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本人身份是企业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审核批准后,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费用发放工作。
  (三)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重新在企业就业的,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接续社会保险;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再就业能力
  各级公共职介机构和培训机构要免费为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服务。
  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凭《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自谋职业审核表》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附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自谋职业审核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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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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