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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0-18
【法律文号】:柳政发[2007]82 【执行日期】:2007-10-1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发[2007]82
【字体:  
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我市从2000年10月1日起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期间,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保证了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也均衡了企业间职工生育费用的支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交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或手术的女职工,以及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且生育或手术时已经参保并缴费90天以上的,可按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在用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的0.9%交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扣缴后转入“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利率计息及税费征缴按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期间的工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拨付;
  (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顺产的一次性拨付1500元,难产(需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且有记载有术前小结的病历和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或多胞胎的一次性拨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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