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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17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7]170号 【执行日期】:2007-9-17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7]17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去年以来,国家及省、市审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对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全面审计检查,发现并提出一些基金管理上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不得只设总帐而不设明细帐,也不得只设明细帐而不设总帐。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单位领导不得兼任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不得一人兼任,费用审核与复核不得一人兼任。应明确与货币资金有关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规范和加强会计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真实、完整、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未实际到账的资金不得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往来款项要记载清楚,及时进行清理,不能出现呆帐、死帐。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争取尽快将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的基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四、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和使用任何费用。工伤保险不得继续提取使用事故预防检测费、工伤保险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费、康复事业发展费、奖励费用。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社〔2006〕418号)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五、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已发生的挤占挪用,要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清理回收,避免基金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要报请同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偿还。对于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不准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
  六、认真清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对同级政府(管委会)和本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修改或废止;对于同级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报请同级政府(管委会)进行修改或废止,由此已形成的基金损失,要报请同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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