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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10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7]164号 【执行日期】:2007-9-10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7]16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方案
  为做好本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总体原则,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促进公平竞争为目标,以强化基金监管为保证,实现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有序、按时、平稳移交,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进一步构筑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移交原则
  (一)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移交过程中要确保我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信息资料完整,做到账目清楚。基金管理机构要确保移交资产及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转移,保证移交前后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做到对企业和职工的服务不断档,确保职工利益不因为企业年金移交而受到损害。
  (二)公开透明原则。移交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建议,切实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等方面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选择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并尊重企业和职工的自主权利,对需要向企业和职工披露的操作程序变化等信息要及时通告企业和职工。
  (三)合法合规原则。对移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交接各方应充分沟通,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要求对各种数据信息、企业年金资产进行审核和处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后,在资金提取、计划管理和支付等各个环节能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相对集中、平稳过渡原则。按照国家确定的先移交后规范的指导方针,为确保年底前完成管理主体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平稳过渡和安全移交,确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原则上到2008年底结束)。过渡期内,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家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制定两套企业年金移交方案由企业进行选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受托人。
  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程序
  (一)完成现有存量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核对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组成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核对工作组,在企业、职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完成我市现有存量企业年金资产清理核对工作,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和账户权益清单,由参保企业和职工进行确认。对暂时无法落实到个人的年金资产,要做到基金收支清楚,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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