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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7-11-24
【法律文号】:民发〔2007〕169号 【执行日期】:2007-11-24
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发〔2007〕169号
【字体:  
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就业与居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拟聘用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表格和《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并提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相关有效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核实身份且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在《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登记的基金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加盖的印章。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向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理就业许可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四、拟入境的外籍工作人员凭就业许可证书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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