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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颁布日期】:2007-12-28
【法律文号】: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 【执行日期】:2007-12-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
【字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组织制定了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其他安全等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继续教育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附件:1.煤矿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2.非煤矿矿山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3.建筑施工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4.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5.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6.危险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7.其他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试行)
继续教育大纲由继续教育对象、继续教育目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安排五部分组成。
1.继续教育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聘用的煤矿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
2.继续教育目的
使继续教育对象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完善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3.继续教育要求
3.1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实施。
3.2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8学时。
3.3 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讲求实效。
4.继续教育内容
4.1 职业道德规范
4.2 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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