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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1-7
【法律文号】:新政发[2008]5号 【执行日期】:2008-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政发[2008]5号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6个档次,即670元/月、550元/月、490元/月、460元/月、430元/月、4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6个档次,即800元/月、670元/月、61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元/小时、7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

二、适用范围

(一)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三、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它有关问题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执行。

附: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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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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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民工工资清偿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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