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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8-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1-9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字体: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促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现就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各地在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统筹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既是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低保工作的内在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纳入低保工作内容,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二、明确目标,落实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管理原则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目标是: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和科学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档案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既规范,又便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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