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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6-3-8
【法律文号】:银政发〔2006〕23号 【执行日期】:2006-3-1
银政发〔2006〕23号
【字体:  
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政府能承受、已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逐步提高。

(二)统一制度,因地制宜。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又考虑条件具备时能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具体实施中,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年龄段,实行分类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自 2003年1月1日以后,由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低于0.5亩耕地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至 2005年12月31日,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适用本试行办法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协议》依法批准之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退伍军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退伍后自谋职业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1、空挂户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已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

3、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5、已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协议》批准之后,因婚嫁等新迁入户人员。

三、缴费、待遇及财政补贴

符合条件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止 2005年12月31日按照参加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划分为二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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